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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规划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总规模为3083万千瓦,涵盖22个省(区、市)。

  其中,河南省350万千瓦、天津市15万千瓦、河北省100万千瓦(不包括张家口、承德地区项目)、山西省160万千瓦(不包括晋北风电基地项目)、辽宁省100万千瓦、上海市20万千瓦、江苏省80万千瓦、浙江省120万千瓦、安徽省150万千瓦、福建省70万千瓦、江西省160万千瓦、山东省330万千瓦、湖北省155万千瓦、湖南省260万千瓦、广东省150万千瓦、广西省100万千瓦、重庆市10万千瓦、四川省43万千瓦(不包括凉山州风电基地项目)、贵州省210万千瓦、云南省200万千瓦、陕西省200万千瓦、青海省100万千瓦。

  方案发布通知中提及,因考虑到2015年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弃风限电情况,暂不安排新增项目建设规模,待上述省(区)弃风限电问题有效缓解后另行研究制定。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据该方案组织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认真落实风电项目建设条件。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要在2016年内完成核准工作,严禁发生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获取资源后倒卖批文等行为。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的全额上网。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的技术方案,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各电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根据开发建设方案中项目核准时间和投产时间,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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